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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重劃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三、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四、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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