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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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重劃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三、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四、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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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該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土地重劃後土地處理收入、區段徵收後土地處理收入、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相關收入、基金孳息和其他有關收入。 參考資料: - 土地重劃法 - 平均地權條例 -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區段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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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