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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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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重劃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三、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四、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該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土地重劃後土地處理收入、區段徵收後土地處理收入、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相關收入、基金孳息和其他有關收入。 參考資料: - 土地重劃法 - 平均地權條例 -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區段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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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重劃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三、區段徵收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