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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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 條」的內容,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健全宗教團體的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宗教團體必須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在適當的程序下被轉讓給團體本身作為其所有,以確保該不動產的歸屬。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宗教團體的所有權問題,並確保其財產不會被私人擁有。這個法規的實際運作方式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律、規則和指引。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0 制定)
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後,有因尚未登記立案而非屬權利主體、法律限制而無法承受不動產或無力負擔移轉稅賦等因素,借自然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情形,衍生登記名義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發生所有權歸屬之私權糾紛,耗費大量行政、司法及社會成本。為減少是類爭議並避免具公眾財產性質之宗教團體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違反社會大眾捐資本意,特制定本條例。
- 自然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1110520 制定)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後,有因尚未登記立案而非屬權利主體、法律限制而無法承受不動產或無力負擔移轉稅賦等因素,借自然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情形,衍生登記名義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發生所有權歸屬之私權糾紛,耗費大量行政、司法及社會成本。為減少是類爭議並避免具公眾財產性質之宗教團體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違反社會大眾捐資本意,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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