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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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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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2條,所指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內政部七十年七月十七日台內民字第三三三八五號函中提到的規定,宗教團體所取得之不動產需要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0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110520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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