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6.08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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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前條申請,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書。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 五、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但地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六、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其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逾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寺廟籌備處名稱。 二、全體籌備人姓名及其簽章。 三、全體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 四、籌備人及代表人死亡或變更時,繼任者之產生方式及程序。 五、耕地經限制登記者,其於籌備期間處分耕地之決議方式。 六、籌備處解散之條件、程序及其解散後不動產之處理方式。
-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 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公告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異議書送達申請人,並令申請人於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檢附證據資料提出回應意見。 二、於收受申請人回應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回應意見送達異議人,並令異議人於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表明是否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於前款規定期間內表明仍有異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異議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者,應於提起訴訟之日起十日內,將起訴狀繕本及起訴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主管機關。
-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不動產所有權歸屬爭議於法院審理中者,主管機關應停止辦理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
- 前項停止辦理事由消滅後,主管機關應續行辦理。
- 前條第一項囑託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囑託更名登記:申請人為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並已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更名登記為申請人所有。 二、囑託限制登記:申請人為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或有不動產為耕地、購買或受贈之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為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
- 前項第二款限制登記事項,自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失效。主管機關應於屆滿時列冊囑託該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限制登記。
-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宗教團體得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下列登記: 一、寺廟籌備處購買或受贈不動產時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於完成寺廟登記後,檢具寺廟登記證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所有。 二、依法移轉登記為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所有。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6.0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