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8條,申請文件、資料需經審查符合規定後,主管機關應進行公告,並通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公告內容應包括不動產坐落之地號或建號、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公告期間以及其他應公告之事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欄與網頁、不動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宗教團體處所,必要時也可以在其他適當處所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進行揭示。 根據參考資料《祭祀公業土地申報案公告辦法》,該法規是針對祭祀公業土地申報案而制定的,主要是為了保障祭祀公業土地的合法性與透明性。根據該法規,主管機關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後,需進行公告,並通知相關當事人。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並應在公告內容中明確指示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寺廟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了一塊土地,現在希望以寺廟的名義進行登記。在申請進行核查和公開公告的過程中,該土地的所有權人或是其繼承人將會被通知,並有一個月的公告期限可以提出異議。公告內容會詳述該寺廟的地址以及相關文件和資料的符合性,確保申請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祭祀公業土地申報案公告辦法》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0 制定)
申請文件、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坐落之地號或建號。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公告期間。 四、其他應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欄與網頁、不動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宗教團體處所;必要時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揭示。
立法理由一、為徵詢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對於宗教團體申請之事項有無異議,藉以確定該不動產是否有權屬爭議,爰於第一項定明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應予公告、公告期間及應通知對象。 二、第二項、第三項定明公告內容、地點,及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如登載公報等方式揭示。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4 條條文
一、為徵詢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對於宗教團體申請之事項有無異議,藉以確定該不動產是否有權屬爭議,爰於第一項定明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應予公告、公告期間及應通知對象。 二、第二項、第三項定明公告內容、地點,及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如登載公報等方式揭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