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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文件、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
  2.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坐落之地號或建號。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公告期間。 四、其他應公告之事項。
  3.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欄與網頁、不動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宗教團體處所;必要時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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