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指本條例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 一、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 二、宗教團體受贈。 三、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
- 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但耕地不在此限。 二、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所有權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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