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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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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指本條例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 一、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 二、宗教團體受贈。 三、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
  2. 2.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但耕地不在此限。 二、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所有權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4條的規定,該條例所指的不動產是指在條例施行前具備以下情形之一,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 1. 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的不動產。 2. 宗教團體受贈的不動產。 3. 根據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可以足夠證明為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 然而,不適用本條例規定的不動產有以下情形之一: 1. 根據法律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但耕地不在此限。 2. 已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了所有權註記的不動產。 根據最新資料,例如(為舉例而非真實資料)根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104條第2項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動產已辦理了所有權註記,則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立法沿革 1

(1110520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指本條例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   一、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   二、宗教團體受贈。   三、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   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但耕地不在此限。   二、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所有權註記。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適用本條例之不動產範疇。實務常見有宗教團體因不諳法律規定而購置或受贈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不動產,或在購置或受贈後因無力負擔相關移轉稅賦等因素,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自行購置或受贈後,因非權利主體,無法成為登記名義人等情形,而將不動產所有權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爰予納入規範。   二、第二項定明排除適用本條例之不動產如下:    (一)第一款規定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不動產,如原住民保留地、國民住宅、農舍等,不適用本條例規定。惟考量目前有部分宗教團體之教義有農耕需求,或因不諳法令等因素而購買或受贈耕地,並登記在自然人名下。為保障該類土地不被登記名義人任意處分,爰於第一款但書將耕地納入本條例之適用範圍。    (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所購買或受贈之土地,倘業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註記土地所有權歸屬之寺廟籌備處名稱,因該類土地之實質所有者明確,且將來完成寺廟設立登記後,即可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更名登記,毋庸列入本條例權利歸屬審認之範圍,爰為第二款規定排除本條例之適用;至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於登記簿註記歸屬於寺廟籌備處之他項權利,因該註記無涉土地所有權屬,未能據以認定寺廟籌備處為該土地之實質所有權人,爰該類土地受本條例保障。

(1110520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適用本條例之不動產範疇。實務常見有宗教團體因不諳法律規定而購置或受贈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不動產,或在購置或受贈後因無力負擔相關移轉稅賦等因素,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自行購置或受贈後,因非權利主體,無法成為登記名義人等情形,而將不動產所有權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爰予納入規範。   二、第二項定明排除適用本條例之不動產如下:    (一)第一款規定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不動產,如原住民保留地、國民住宅、農舍等,不適用本條例規定。惟考量目前有部分宗教團體之教義有農耕需求,或因不諳法令等因素而購買或受贈耕地,並登記在自然人名下。為保障該類土地不被登記名義人任意處分,爰於第一款但書將耕地納入本條例之適用範圍。    (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所購買或受贈之土地,倘業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註記土地所有權歸屬之寺廟籌備處名稱,因該類土地之實質所有者明確,且將來完成寺廟設立登記後,即可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更名登記,毋庸列入本條例權利歸屬審認之範圍,爰為第二款規定排除本條例之適用;至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於登記簿註記歸屬於寺廟籌備處之他項權利,因該註記無涉土地所有權屬,未能據以認定寺廟籌備處為該土地之實質所有權人,爰該類土地受本條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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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指本條例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 一、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