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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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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 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
  2. 2.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寺廟,以籌備人三人以上組成寺廟籌備處,並於本條例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 二、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准。 三、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宗教團體可以指符合以下規定的組織: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如果寺廟符合寺廟籌備處的定義,在法規施行前已經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的整幢建築物、獲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或者籌備處名稱已被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第2項規定註記,則可以被視為寺廟。

立法沿革 1

(1110520 制定)

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   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寺廟,以籌備人三人以上組成寺廟籌備處,並於本條例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   二、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註記。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適用本條例之宗教團體範疇,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所稱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指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設立主旨、目的或任務,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包含寺廟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基金會)、社團法人。    (二)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寺廟登記,指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向主管機關申辦之寺廟設立登記。   二、第二項定明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要件,說明如下:    (一)本條例保障之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係以具有建築物且目前仍在運作之既存寺廟為原則,另考量公共安全、週鄰安寧等因素,爰參照辦理寺廟登記須知有關寺廟建築物應符合整幢供宗教使用之規定,於第一款規定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為適用本條例之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    (二)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寺廟籌備處,雖尚無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但既業依相關法規辦理籌建,應屬得適用本條例之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寺廟籌備處業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完成寺廟設立登記前,就其取得之一部分土地,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土地登記簿註記寺廟籌備處名稱者,即使尚無供宗教使用之整幢建築物,但渠等既已依相關法規辦理籌建,應同受本條例保障,爰為第三款規定。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條文
(1110520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適用本條例之宗教團體範疇,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所稱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指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設立主旨、目的或任務,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包含寺廟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基金會)、社團法人。    (二)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寺廟登記,指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向主管機關申辦之寺廟設立登記。   二、第二項定明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要件,說明如下:    (一)本條例保障之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係以具有建築物且目前仍在運作之既存寺廟為原則,另考量公共安全、週鄰安寧等因素,爰參照辦理寺廟登記須知有關寺廟建築物應符合整幢供宗教使用之規定,於第一款規定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為適用本條例之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    (二)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寺廟籌備處,雖尚無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但既業依相關法規辦理籌建,應屬得適用本條例之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寺廟籌備處業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完成寺廟設立登記前,就其取得之一部分土地,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土地登記簿註記寺廟籌備處名稱者,即使尚無供宗教使用之整幢建築物,但渠等既已依相關法規辦理籌建,應同受本條例保障,爰為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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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