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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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