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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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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期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規定,宗教團體須在該條例生效後的兩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如果逾期未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將不予受理。

立法沿革 3

(1110520 制定)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一、定明宗教團體及不動產符合本條例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所定權利歸屬審認,係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審查、公告等程序,肯認該不動產確由宗教團體出資購買或受贈,為實質所有權人,並借自然人名義登記之情形。   二、政府前於七十七年至九十年間辦理四次補辦寺廟登記,申請期限為一年;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宗教團體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地,得於該條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年內,更名為宗教團體所有。考量上開期限屆至後,不斷有宗教團體反應當時未獲通知或不及於期限內申辦。為利政府有足夠時間周知及輔導宗教團體,並使宗教團體有充裕時間準備申請文件,爰併定明申請期限為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逾期不予受理。

(1130715 修正)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奉總統111年6月8日華總一字第11100048101號令公布,並於111年6月10日施行。經查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略以:「宗教團體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因此本案申請期限依照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為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6月9日止。   二、據統計全國有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宗教團體數量約有2,476家,截至113年4月底,已有533家宗教團體提出不動產權屬審認申請,完成囑託更名登記及限制登記之不動產1,769筆,已有效減少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實為政府解決宗教團體疑難問題之德政。然而,目前仍然有超過七成以上有借名登記情形之宗教團體尚未提出申請。   三、考量本條例規範內容並無前例,負責實際執行之地方政府經驗不足,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在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費較多時間,為能更廣泛服務宗教團體,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建請展延申請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

(1150602 修正)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本條文修正申請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之期限,原條文最初為兩年,後於113年修訂為四年,將於115年6月9日屆滿。為保障宗教團體之權益,爰提案修正期限為六年,即117年屆滿。

(1110520 制定)

一、定明宗教團體及不動產符合本條例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所定權利歸屬審認,係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審查、公告等程序,肯認該不動產確由宗教團體出資購買或受贈,為實質所有權人,並借自然人名義登記之情形。   二、政府前於七十七年至九十年間辦理四次補辦寺廟登記,申請期限為一年;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宗教團體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地,得於該條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年內,更名為宗教團體所有。考量上開期限屆至後,不斷有宗教團體反應當時未獲通知或不及於期限內申辦。為利政府有足夠時間周知及輔導宗教團體,並使宗教團體有充裕時間準備申請文件,爰併定明申請期限為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逾期不予受理。

(1130715 修正)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奉總統111年6月8日華總一字第11100048101號令公布,並於111年6月10日施行。經查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略以:「宗教團體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因此本案申請期限依照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為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6月9日止。   二、據統計全國有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宗教團體數量約有2,476家,截至113年4月底,已有533家宗教團體提出不動產權屬審認申請,完成囑託更名登記及限制登記之不動產1,769筆,已有效減少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實為政府解決宗教團體疑難問題之德政。然而,目前仍然有超過七成以上有借名登記情形之宗教團體尚未提出申請。   三、考量本條例規範內容並無前例,負責實際執行之地方政府經驗不足,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在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費較多時間,為能更廣泛服務宗教團體,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建請展延申請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

(1150602 修正)

本條文修正申請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之期限,原條文最初為兩年,後於113年修訂為四年,將於115年6月9日屆滿。為保障宗教團體之權益,爰提案修正期限為六年,即117年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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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5 條規定:「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