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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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申請,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書。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 五、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但地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六、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其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逾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 2.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寺廟籌備處名稱。 二、全體籌備人姓名及其簽章。 三、全體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 四、籌備人及代表人死亡或變更時,繼任者之產生方式及程序。 五、耕地經限制登記者,其於籌備期間處分耕地之決議方式。 六、籌備處解散之條件、程序及其解散後不動產之處理方式。
- 3.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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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需提交以下文件或資料: 1. 申請書 2. 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的寺廟應附寺廟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書 3. 負責人或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4. 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的文件或資料 5. 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可以電腦查詢的除外) 6.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如果有多人的情況,必須獲得超過共有人數三分之二同意 7.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或資料 另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協議書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寺廟籌備處名稱 2. 全體籌備人的姓名和簽章 3. 全體籌備人公推的代表人 4. 有關籌備人或代表人死亡或變更時,繼任者的產生方式和程序 5. 限制登記耕地的籌備期間處分耕地的決議方式 6. 籌備處解散的條件、程序以及解散後不動產的處理方式 最後,根據第3項的規定,根據第一項第6款的要求申請變更登記的申請人還應另外提交具有被繼承人死亡記載的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戶的戶籍謄本和繼承系統表。 以上資料來自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0 制定)
前條申請,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書。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 五、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但地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六、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其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逾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寺廟籌備處名稱。 二、全體籌備人姓名及其簽章。 三、全體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 四、籌備人及代表人死亡或變更時,繼任者之產生方式及程序。 五、耕地經限制登記者,其於籌備期間處分耕地之決議方式。 六、籌備處解散之條件、程序及其解散後不動產之處理方式。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 代表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限制登記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繼承系統表名詞
-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5 條條文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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