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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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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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7條,當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如果發現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的情形,該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三個月內補正。 參考資料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7條及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0 制定)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申請文件、資料倘有未齊備、錯漏等欠缺情形而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 主管機關名詞
(1110520 制定)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申請文件、資料倘有未齊備、錯漏等欠缺情形而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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