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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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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登記名義人、其
繼承人
或
利害關係人
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得檢具資格證明文件、
異議
書及相關
證據
資料,向
主管機關
提出異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異議不予受理: 一、未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經通知
異議人
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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