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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得檢具資格證明文件、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異議不予受理: 一、未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異議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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