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未能補正;經依第七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二、有事實足認第六條規定之文件、資料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據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出回應意見。 四、申請人、異議人均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申請人提起訴訟後撤回。 五、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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