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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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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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6 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並有效期為十年。根據此條例,宗教團體若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可透過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登記名義,並免徵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在根據這項法條進行辦理時,應注意法條中所提及的期限與相關規定。例如,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所取得的不動產,若在70年5月11日(含)之前取得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未註明為該團體所取得者,應於71年6月30日前申請辦妥更名登記,違反期限者需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辦理。同時,若宗教團體在更名登記後再次移轉不動產時,應以更名登記前的土地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基礎,計算土地增值於移轉時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0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立法理由為使宗教團體積極處理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宜給予相當之期間處理或解決相關權屬紛爭,爰定明本條例之施行期間為十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10520 制定)
為使宗教團體積極處理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宜給予相當之期間處理或解決相關權屬紛爭,爰定明本條例之施行期間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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