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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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一、有事實足認申請文件或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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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15條,當不動產經過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後,如果主管機關發現以下情形之一,應該要求不動產登記機關撤銷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1. 申請文件或資料被證明為偽造、變造或虛假不實的事實足以確定。 2. 法院經確定判決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證明,認定申請人沒有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合法原因。 舉例來說,如果主管機關發現某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申請文件被證明是偽造或虛假不實的,則該主管機關應該要求不動產登記機關撤銷這個更名登記。另外,如果法院已經確定判決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證明,認定申請人沒有合法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原因,則該主管機關也應該要求不動產登記機關撤銷這個更名登記。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0 制定)
不動產經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一、有事實足認申請文件或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立法理由一、申請文件或資料為主管機關審查不動產權利歸屬之主要依據,若為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則主管機關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處分,其瑕疵程度重大且明顯,爰第一款定明該類情形主管機關應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二、另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後,主管機關獲悉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案件業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不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者,主管機關應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登記,以避免影響該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相關權利人行使權利,爰為第二款規定。
- 不動產名詞
- 更名登記名詞
- 限制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為主管機關審查不動產權利歸屬之主要依據,若為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則主管機關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處分,其瑕疵程度重大且明顯,爰第一款定明該類情形主管機關應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二、另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後,主管機關獲悉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案件業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不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者,主管機關應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登記,以避免影響該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相關權利人行使權利,爰為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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