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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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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不動產,其所有權禁止移轉,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但下列情形不受所有權禁止移轉之限制: 一、耕地經登記名義人與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同意,出售或與他人互易為依法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土地。 二、依法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 三、繼承
  2. 2.宗教團體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應報請主管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在辦理移轉登記時需要報請主管機關囑託塗銷限制。具體來說,以下情形可以豁免所有權禁止移轉之限制: 1. 耕地經登記名義人與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同意,可以出售或與他人互易,並依法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土地。 例:某寺廟的信徒將該寺廟維護的耕地出售給其他宗教團體,並經過登記機關與宗教團體之同意,可以辦理移轉登記。 2. 根據法律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的情形。 例: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徵收,其中包含了宗教團體的不動產,宗教團體同意並經過法定程序辦理移轉登記。 3. 繼承的情形。 例:某宗教團體的財產所有人因故去世,根據繼承規定,其財產將移轉給其繼承人,宗教團體可以辦理相應的移轉登記手續,繼承人成為新的不動產所有人。 以上解釋參考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相關法條及相關研究資料,以確保回答準確性。

立法沿革 1

(1110520 制定)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禁止移轉,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但下列情形不受所有權禁止移轉之限制:   一、耕地經登記名義人與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同意,出售或與他人互易為依法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土地。   二、依法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   三、繼承。   宗教團體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應報請主管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20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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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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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4 條規定:「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禁止移轉,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