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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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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3 條
(都市計畫之意義)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之
都市計畫
,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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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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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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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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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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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新市區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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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舊市區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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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組織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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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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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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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都市計畫法第三條是指在一定地區內,對於都市生活中的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進行有計畫的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的規劃。簡單來說,就是政府會對一個地區進行規劃,確定哪些地方可以建造商業區、哪些地方可以建造學校、哪些地方可以建造公園等等,以便讓城市更有秩序、更方便居民生活。例如,政府在某個地區進行都市計畫,決定在某個區域建造一個大型公園,以供居民休閒娛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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