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3 條(都市計畫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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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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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3條定義都市計畫,指就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規劃。
Q · 市府要改變我家附近的環境,怎麼判斷是不是都市計畫事項?
看都市計畫法第3條的重要設施清單與土地規劃定義
依都市計畫法第 3 條,凡屬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之有計畫發展,以及對土地使用所作的合理規劃,都屬於都市計畫事項。垃圾場、焚化爐屬衛生;變電所、發電廠屬經濟;公園、學校、停車場屬文教、康樂、交通。一旦認定為都市計畫事項,公部門就必須走公告、異議、聽證等程序,當事人也才能依本法主張救濟。
深度解讀
「都市計畫」這四個字,大部分人覺得是市府的事。但這條告訴你它的真正範圍: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加上「土地使用的合理規劃」。這幾乎涵蓋了你日常生活的所有面向。市府要在你家附近蓋學校、開馬路、設置垃圾場、規劃公園、變更工業區,全部都是這條定義下的「都市計畫」事項。重點是「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這後半段。所有的「土地分區管制」(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所有的「容積率」「建蔽率」限制,所有讓你的房子能蓋幾層、做什麼用途的規則,都源自這個定義。這條決定了你買的房子能變成什麼、不能變成什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都市計畫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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