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3條定義都市計畫,指就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規劃。
Q · 市府要改變我家附近的環境,怎麼判斷是不是都市計畫事項?
看都市計畫法第3條的重要設施清單與土地規劃定義
依都市計畫法第 3 條,凡屬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之有計畫發展,以及對土地使用所作的合理規劃,都屬於都市計畫事項。垃圾場、焚化爐屬衛生;變電所、發電廠屬經濟;公園、學校、停車場屬文教、康樂、交通。一旦認定為都市計畫事項,公部門就必須走公告、異議、聽證等程序,當事人也才能依本法主張救濟。
「都市計畫」這四個字,大部分人覺得是市府的事。但這條告訴你它的真正範圍: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加上「土地使用的合理規劃」。這幾乎涵蓋了你日常生活的所有面向。市府要在你家附近蓋學校、開馬路、設置垃圾場、規劃公園、變更工業區,全部都是這條定義下的「都市計畫」事項。重點是「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這後半段。所有的「土地分區管制」(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所有的「容積率」「建蔽率」限制,所有讓你的房子能蓋幾層、做什麼用途的規則,都源自這個定義。這條決定了你買的房子能變成什麼、不能變成什麼。
都市計畫法第 3 條為都市計畫的範圍定義條文,指在一定地區內就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此定義同時界定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容積率與建蔽率等管制措施的法律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看都市計畫法第3條的清單: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垃圾場、焚化爐屬衛生;變電所、發電廠屬經濟;公園、學校、停車場屬文教、康樂、交通。涵蓋這些範圍的都是都市計畫事項,必須走本法的公告、異議、聽證程序。
可以而且應該用。「合理規劃」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市府有裁量空間但須有界限。當你能用噪音、空污、交通量、房價等具體數據舉證變更明顯偏離合理,法院與訴願委員會可據此判斷變更違法。用數據攻擊抽象的合理性,比情緒性陳情有效得多。
都市計畫法管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與設施;區域計畫法管非都市土地;國土計畫法是新世代上位空間計畫,逐步取代區域計畫法。處理開發案第一步先確認土地落在哪一圈,才知道適用哪部法。
本條定義都市計畫的範圍,是判斷公部門行為能否用都市計畫法救濟的起點,幾乎所有土地與設施爭議都會回到這條。
在一定地區內就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規劃的整體安排。
七類:經濟(變電所、發電廠)、交通(道路停車場)、衛生(垃圾場焚化爐)、保安、國防、文教(學校)、康樂(公園)。
依都市計畫對土地分區與使用強度作合理安排,是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分區與容積建蔽率限制的法律基礎。
對照第3條七類設施清單與土地使用規劃,凡改變土地實際使用的決定多落入定義,市府想規避時就引用本條把舉證責任丟回去。
在公開展覽與公告期間(通常30天)提出書面意見,附噪音、空污、交通量等具體數據,要求列入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紀錄。
備齊資料書面陳情並動員居民聯署,在委員會審議陳述意見;屬個別變更直接限制權益者,後續可提訴願與行政訴訟。
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發展或地政單位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即可確認屬住宅、商業、工業或其他分區。
都市計畫法管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與設施,區域計畫法管非都市土地,先確認你的土地落在哪一圈才知道適用哪部法。
| 比較面向 | 都市計畫法 | 區域計畫法 | 國土計畫法 |
|---|---|---|---|
| 適用空間 | 都市計畫區內 | 非都市土地 | 全國國土功能分區 |
| 規範核心 | 都市內重要設施與土地分區 | 區域整體發展與非都市土地使用 | 國土保育與城鄉發展上位指導 |
| 本條定位 | 第3條定義都市計畫範圍 | 上位於都市計畫 | 新世代上位計畫,逐步取代區域計畫法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左列各地方應儘先擬定都市計畫。 一、市。 二、已闢之商埠。 三、省會、 四、聚居人口在十萬以上者。 五、其他國民政府認為應依本法擬定都市計畫之地方。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劃,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防空、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劃之發展或指導而言。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左列各地方應儘先擬定都市計畫。 一、市。 二、已闢之商埠。 三、省會、 四、聚居人口在十萬以上者。 五、其他國民政府認為應依本法擬定都市計畫之地方。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劃,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防空、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劃之發展或指導而言。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