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2 條規定都市計畫事項優先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才適用其他法律,確立特別法優先的適用順序。
Q · 都市計畫的爭議到底先適用哪部法律?
先翻都市計畫法,沒寫的才翻其他法律
依都市計畫法第 2 條,凡屬都市計畫的擬定、變更、執行事項,優先適用都市計畫法(特別法優先);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如損害賠償計算、行政救濟程序、徵收補償細節)才回到民法、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行政程序法等普通法或其他特別法補充適用。
這條看起來只是廢話:本法規定的事用本法,沒規定的事用其他法律。但這正是它的厲害之處。它告訴你一個關鍵的優先順序:在都市計畫的問題上,都市計畫法是「特別法」,優先於其他法律。當你的土地遇到都市計畫變更,本法的條文壓過民法、壓過土地法、壓過一般行政法的規定。但反過來,當本法沒有規定的事項(例如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才回到其他法律找答案。這個優先順序看似簡單,但決定了你打官司時要先翻哪一本法。
都市計畫法第 2 條為法律適用順序條款,確立都市計畫法相對於其他法律的特別法地位:都市計畫事項優先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藉以避免法律間重複規範與衝突,並界定本法與民法、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等之適用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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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是:先翻都市計畫法(特別法優先),找不到答案才翻土地法、區域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行政程序法等。計畫變更走本法、徵收補償走土地徵收條例、行政處分救濟走訴願法和行政訴訟法。實務上一份完整訴狀通常同時引用 3-5 部法,但本法擺第一位是基本格式。
看爭議性質:民事關係回民法、土地登記與徵收基礎回土地法、徵收補償具體計算回土地徵收條例、行政處分救濟回訴願法和行政訴訟法、國家責任回國家賠償法。內行人提示:不確定該用哪部法律時,先查實務判決,找跟你案件類型最相似的,看法官引用了哪些條文,比自己摸索快十倍。
法律適用順序條款,確立都市計畫事項優先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才適用其他法律。
同一事項有特別規定者,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依據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在都市計畫事項上,都市計畫法是特別法,優先於民法、土地法等普通法。
本法沒規範的事項,回到民法、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等補充適用,是刻意的立法技術。
先確認爭議性質,計畫擬定變更執行走本法,賠償救濟徵收細節走其他法律。
翻都市計畫法相關條文,確認對該事項是否有明文規範,沒有才補充適用其他法律。
第一行寫都市計畫法相關條,第二行兼依其他法律,表達清楚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
查實務判決,找最相似案件類型,看法官引用了哪些條文,比自己摸索快十倍。
都市計畫事項上都市計畫法優先(特別法),土地法只在本法未規定時補充適用。
徵收程序本法第 48 條以下有規定,但補償金額計算回土地徵收條例,一案可能同引兩法。
| 比較面向 | 本法(都市計畫法) | 其他法律 |
|---|---|---|
| 計畫擬定、變更、執行 | 優先適用 | 不適用或僅補充 |
| 徵收補償具體計算 | 未完整規定 | 回土地徵收條例 |
| 行政處分救濟程序 | 未規定 |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
| 私人間民事爭議 | 不適用 | 民法 |
都市計畫,由地方政府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及其需要擬定之。
都市計劃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都市計畫,由地方政府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及其需要擬定之。
都市計劃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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