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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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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之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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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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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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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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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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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新市區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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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舊市區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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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組織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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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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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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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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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四條規定,負責管理都市計畫法的機關分為中央、直轄市和縣市三級政府。中央政府由內政部負責,直轄市政府由直轄市政府負責,縣市政府由縣市政府負責。 舉例來說,如果你住在台北市,那麼負責管理都市計畫法的機關就是台北市政府。如果你住在新北市,那麼負責管理都市計畫法的機關就是新北市政府。如果你住在台灣其他縣市,那麼負責管理都市計畫法的機關就是該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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