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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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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四條規定,負責管理都市計畫法的機關分為中央、直轄市和縣市三級政府。中央政府由內政部負責,直轄市政府由直轄市政府負責,縣市政府由縣市政府負責。 舉例來說,如果你住在台北市,那麼負責管理都市計畫法的機關就是台北市政府。如果你住在新北市,那麼負責管理都市計畫法的機關就是新北市政府。如果你住在台灣其他縣市,那麼負責管理都市計畫法的機關就是該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