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分三級: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多數計畫主導權在地方政府。
Q · 都市計畫要找哪個機關抗議?
六都找市政府,其他找縣市政府,中央才找內政部
依都市計畫法第 4 條,主管機關採三級制: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實務上絕大多數都市計畫的擬定、變更、公開展覽與審議都在地方層級完成,所以你提異議、訴願或行政訴訟的對象,99% 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中央內政部只在重大或跨縣市計畫核定時介入。
你家門前那條馬路要不要拓寬,誰決定?你家附近那塊空地要變公園還是工業區,誰決定?這條告訴你三個層級的權力歸屬:中央是內政部,直轄市是市政府,縣市是縣市政府。看起來像分權,實際上是責任歸屬。當都市計畫出問題你要找誰負責、要向誰提訴願、要告誰,這條決定了第一個答案。實務上的關鍵在於:絕大多數的都市計畫變更案,主導權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手上,中央內政部只在跨縣市或重大計畫時介入。所以你抗議的對象、訴願的對象、行政訴訟的被告,99% 是地方政府,不是中央。搞錯了等於把訴狀寄到錯的地方,期限會在你不知道的時候過。
都市計畫法第 4 條為主管機關權責歸屬的組織性規範,確立中央(內政部)、直轄市(直轄市政府)、縣(市)(縣市政府)三級主管機關架構,是判斷都市計畫相關行政程序與行政救濟(陳情、訴願、行政訴訟)管轄與被告對象的基礎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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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第 4 條,依居住地層級判斷:直轄市(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向直轄市政府;其他縣市向縣(市)政府。原則上不直接向內政部,除非案件已上呈中央核定。
本條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是主管機關,擬定、公開展覽、公聽會、都委會審議等核心程序都在地方完成,中央核定只是最後把關。市府推說中央決定往往是推託,可要求其提供法定流程文件明確劃分權責。
民國 91 年配合精省刪除省政府為主管機關,110 年配合地方制度法刪除『局』相關文字,每次修正都反映台灣行政組織的重大變革。
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 4 條三級劃分。
內政部,實務作業主要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原營建署)承辦。
依法掌理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審議並負最終責任的行政機關,分中央與地方三級。
都是地方主管機關,但縣市部分重大計畫須報內政部核定,救濟路徑可能延伸至中央。
六都向直轄市政府、其他向縣(市)政府,於公開展覽 30 天內提書面意見,原則不直接找內政部。
確認主管機關層級→收受/公告次日起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逾期失權。
查市府/縣府都市計畫公告的『主辦機關』欄位,再依都市計畫法第 4 條核對層級。
標題寫『致 OO 市/縣政府』,並把都市計畫法第 4 條依據寫在第一段,明確被告對象。
原則地方主導(擬定、審議、變更),中央內政部僅核定重大或跨縣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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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之地方,如因軍事、地震、火災、水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受損毀時,地方政府認為有改定都市計畫之必要者,應於事變後六個月內重為都市計畫之擬定。
都市計劃之地區範圍,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決定之。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法之主管機關之規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前條規定之地方,如因軍事、地震、火災、水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受損毀時,地方政府認為有改定都市計畫之必要者,應於事變後六個月內重為都市計畫之擬定。
都市計劃之地區範圍,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決定之。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法之主管機關之規定。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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