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5條規定,都市計畫須依據現在與既往情況,並預計未來二十五年發展情形訂定,確立計畫年期制度。
Q · 都市計畫是依據什麼訂出來的?可以管多久?
依現在加過去狀況,預測未來25年發展訂定
依都市計畫法第5條,主管機關訂定都市計畫不能憑空想像,必須同時參酌「現在」與「既往」的土地使用、人口、產業狀況,並預測「未來二十五年內」的發展情形。這個二十五年就是「計畫年期」,搭配第26條每3至5年通盤檢討一次的機制,讓土地使用既有可預測性,又能定期跟上現實變化。
你家附近那塊空地為什麼蓋不了高樓?你想買的那塊農地為什麼永遠變不了建地?答案不在地政事務所的櫃台,而是在一份你從沒看過、但決定你家未來 25 年長相的文件裡:都市計畫。這條法律規定,政府畫都市計畫的時候不能拍腦袋,必須看「現在」、看「過去」,還要預測「未來 25 年」這個地方會長成什麼樣。為什麼這個對你重要?因為你買的房子、你開的店、你看上的那塊地,命運都被綁在這份 25 年的預測上。預測準了,你的土地升值;預測錯了,或都市計畫該檢討卻沒檢討,你的房子可能困在違章邊緣 20 年沒人管。重點來了:都市計畫不是畫完就結束的,依法應該每 3 到 5 年通盤檢討一次。你知道你住的那區上次通盤檢討是什麼時候嗎?大多數人不知道,但這個答案直接影響你房子的命運。
都市計畫法第5條為計畫擬定的時間基準規範,要求都市計畫須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未來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確立「計畫年期」制度。其核心在於把都市計畫定位為一份具有期限的預測性文件,而非永久固定的地圖,因此須配合定期通盤檢討,使土地使用兼顧穩定性與變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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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主要計畫每3-5年通盤檢討一次,細部計畫檢討期限由地方政府另定。除通盤檢討外,因情勢變遷也可個案變更,但個人單獨申請變更幾乎不可能成功,最有效時機是通盤檢討公開展覽30天內提意見書,意見須具體並附理由與證明文件。
這正是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處理的核心問題。長期被劃為保留地卻不徵收,已被認定有違憲疑慮。實務上可申請按公告現值徵收、申請容積移轉,或主張相關補償保障。因涉及複雜的補償計算與個案差異,建議委任熟悉土地法與行政法的律師評估。
可透過內政部「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線上查詢,或向地方政府都發局申請都市計畫書圖。重點看四欄:計畫年期、最近通盤檢討日期、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率與建蔽率。其中住一到住四容積率差異很大,同一條街兩邊分區不同房價就差一大截。
規定都市計畫要依現在、過去狀況並預測未來25年發展訂定,確立計畫年期制度。
計畫年期是25年的預測範圍(第5條);通盤檢討是每3-5年一次的調整程序(第26條),一個是時間框、一個是修正機制。
都市計畫劃定供未來公共設施使用、但尚未徵收取得的私有土地,長期未徵收即生違憲爭議。
都市計畫最貼近地塊管制,區域計畫是其上位指導,國土計畫是最上位並逐步取代區域計畫。
上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系統,或向都發局申請都市計畫書圖,看計畫年期與最近通盤檢討日期。
確認計畫逾25年或長期未檢討後,書面請求主管機關啟動通盤檢討,不處理可提訴願。
依徵收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不同年度差異可達數百萬,另可評估容積移轉,建議委任律師試算。
請對方說出通盤檢討啟動時間與變更草案編號,答不出來九成是話術。
個人單獨申請個案變更幾乎不會成功,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提意見才是有效途徑。
| 項目 | 都市計畫 | 區域計畫 | 國土計畫 |
|---|---|---|---|
| 規範文件 | 都市計畫法(含主要/細部計畫) | 區域計畫法 | 國土計畫法 |
| 層級定位 | 最貼近地塊的使用管制 | 都市計畫上位指導 | 最上位國土功能分區 |
| 計畫年期 | 預計未來25年(本條) | 依個別計畫定 | 長期國土願景 |
| 與民眾關係 | 直接決定地能蓋什麼 | 間接 | 間接但逐步取代區域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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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舊城市地方為都市計畫,應依當地情形另闢新市區,並應就原有市區逐步改造。
直轄市及市縣(局)政府對於都市計劃範圍內所需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建設之使用。
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就舊城市地方為都市計畫,應依當地情形另闢新市區,並應就原有市區逐步改造。
直轄市及市縣(局)政府對於都市計劃範圍內所需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建設之使用。
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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