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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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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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6條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限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屬限制非徵收,原則上不補償。
Q · 政府為什麼可以限制我的土地怎麼用?
都市計畫法第6條授權政府限制都市計畫區土地使用
依都市計畫法第6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得限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例如住宅區不准開工廠、公園預定地不准蓋房。這是「限制使用」而非「徵收」,符合都市計畫的限制原則上不需補償,但限制嚴重到等同剝奪所有權時可能構成準徵收爭議。
深度解讀
你買了一塊地,登記簿上明明寫著你的名字。但當政府跟你說「這塊地不能蓋」、「這塊地只能種田」、「這塊地三年內不准動」,你會發現「所有權」這兩個字沒有你想像的那麼神聖。這條法律就是政府對你私人土地動手腳的法源依據。它授權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可以限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的使用。聽起來抽象?翻譯一下:政府畫了都市計畫,說這區是住宅區,你就不能在這裡開工廠;說那塊地是公園預定地,你就不能蓋自家別墅。重點是「限制使用」不等於「徵收」,政府不用付你錢,但你的使用自由被切走一塊。這條的影響範圍極廣,幾乎全台灣有都市計畫的地方,每一塊地都活在它的射程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都市計畫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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