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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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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
都市計畫
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
都市計畫
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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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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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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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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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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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新市區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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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舊市區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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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組織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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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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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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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都市計畫法第六條是指,台灣的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可以限制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使用,以防止人為的干擾和阻礙都市計畫的實施。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城市正在進行都市計畫,規劃出某個區域要建造公園,政府可以限制該區域的土地使用,禁止私人或企業在此建造房屋或商店,以確保公園的建設和使用不受到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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