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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都市計畫法 第 60 條

公有土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新市區之建設計畫者,得事先以書面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其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仍應負擔其整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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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60條是第59條公有地併同處理的例外:已指定用途且不牴觸計畫的公有地,原機關事先書面通知後得免予出售,但須負整理費。

Q · 重劃區裡的學校、軍營等公有地,為什麼可以不被重新分配?

依都市計畫法第60條,公有土地若已有指定用途(如學校、軍事、機關用地),且該用途不牴觸新市區建設計畫,原機關得在重劃啟動前以書面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原機關仍須負擔該地的整理費用。沒走這道程序、或事後才主張的,就會進入第59條的公有地併同處理流程。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59條)說新市區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原則上交給地方政府併同處理。本條開了一個例外口子:如果這塊公有土地原本就已經有「指定用途」(例如已經規劃成學校預定地、軍事用地、機關辦公廳舍),而且這個用途跟新市區建設計畫不衝突,原機關可以發書面通知給地方政府,調整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這個例外不是免費的,原機關仍然要負擔「整理費用」(重劃或開發產生的成本分擔)。本條的精神是:尊重既有的公共利益用途,但不讓原機關完全搭便車。對一般民眾來說,這條解釋了一個常見的疑問:為什麼某些公有土地(學校、軍營、機關)在重劃區裡看起來像是被特殊對待、沒有跟著一起重新分配?因為它走的是本條的例外通道。但要走這條通道,原機關必須在重劃啟動前就主動以書面通知,遲了就走不了。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60條為新市區建設中公有土地處理的例外規定:當公有土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新市區建設計畫時,原機關得事先以書面通知地方政府調整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惟仍應負擔整理費用,與第59條公有地併同處理之原則形成原則—例外關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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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指定用途」的標準是什麼?什麼樣的用途算?

本條沒有明文列舉,實務上以原機關已有的正式規劃文件或業務需求為基礎判斷,常見如學校預定地、軍事用地、機關辦公廳舍、公共醫療設施。關鍵是事先指定且有正式文件佐證,最好有都市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編定佐證,比單純內部計畫文件更有說服力。

Q2「不牴觸新市區建設計畫」的判斷誰說了算?

形式上是地方政府審查,實質上是地方政府與原機關協商的結果。地方政府認為牴觸時,原機關不服可透過機關協調、提報上級機關,甚至循行政爭訟救濟。『不牴觸』概念彈性大,實務勝負往往看中央地方政治協調能力,不只是法律問題。

Q3都市計畫法第60條在講什麼?

規範重劃區內已有指定用途的公有地,原機關事先書面通知後可免予出售、僅調整地界,但須負整理費用。

Q4第60條和第59條差在哪?

第59條是公有地併同處理的原則,第60條是已指定用途且不牴觸計畫者的例外通道。

Q5什麼叫公有地『已有指定用途』?

事先已有正式規劃或業務需求,最好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編定佐證,如機關用地、學校用地。

Q6免予出售是不是就不用花錢?

不是。第60條明文要求原機關仍應負擔整理費用,含重劃工程費與公共設施分攤。

Q7機關用地落在重劃區該怎麼保留?

盤點用地 → 確認指定用途與佐證 → 評估不牴觸計畫 → 重劃前書面通知地方政府 → 協調地界 → 負擔整理費。

Q8書面通知要在什麼時候送?

必須在重劃啟動前事先送出,遲了土地就進入第59條併同處理流程。

Q9整理費用怎麼算、誰負擔?

由免予出售的原機關負擔,通常含重劃工程費與公共設施分攤,依重劃方案核算。

Q10怎麼證明用途不牴觸建設計畫?

備妥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機關業務需求文件,與地方政府協商;爭議時循機關協調或行政爭訟。

Q11第60條 vs 第59條哪個適用我的機關用地?

預設走第59條併同處理;只有同時滿足指定用途、不牴觸計畫、事先書面通知三要件才適用第60條例外。

Q12錯過事先通知時機還有救嗎?

難。土地多已進入第59條流程,只能透過機關協調或行政訴訟爭執,過程冗長且結果不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都市計畫法第59條(原則)都市計畫法第60條(例外)
適用對象新市區內各級政府所管公有土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建設計畫的公有地
處理方式交當地政府併同處理調整地界後免予出售、保留原用途
關鍵動作無須機關主動原機關須事先書面通知
成本依併同處理規定仍須負擔整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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