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有土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新市區之建設計畫者,得事先以書面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其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仍應負擔其整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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