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新市區之建設計畫者,得事先以書面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其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仍應負擔其整理費用。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60條是第59條公有地併同處理的例外:已指定用途且不牴觸計畫的公有地,原機關事先書面通知後得免予出售,但須負整理費。
Q · 重劃區裡的學校、軍營等公有地,為什麼可以不被重新分配?
因原機關走了都市計畫法第60條的指定用途例外通道
依都市計畫法第60條,公有土地若已有指定用途(如學校、軍事、機關用地),且該用途不牴觸新市區建設計畫,原機關得在重劃啟動前以書面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原機關仍須負擔該地的整理費用。沒走這道程序、或事後才主張的,就會進入第59條的公有地併同處理流程。
前一條(第59條)說新市區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原則上交給地方政府併同處理。本條開了一個例外口子:如果這塊公有土地原本就已經有「指定用途」(例如已經規劃成學校預定地、軍事用地、機關辦公廳舍),而且這個用途跟新市區建設計畫不衝突,原機關可以發書面通知給地方政府,調整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這個例外不是免費的,原機關仍然要負擔「整理費用」(重劃或開發產生的成本分擔)。本條的精神是:尊重既有的公共利益用途,但不讓原機關完全搭便車。對一般民眾來說,這條解釋了一個常見的疑問:為什麼某些公有土地(學校、軍營、機關)在重劃區裡看起來像是被特殊對待、沒有跟著一起重新分配?因為它走的是本條的例外通道。但要走這條通道,原機關必須在重劃啟動前就主動以書面通知,遲了就走不了。
都市計畫法第60條為新市區建設中公有土地處理的例外規定:當公有土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新市區建設計畫時,原機關得事先以書面通知地方政府調整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惟仍應負擔整理費用,與第59條公有地併同處理之原則形成原則—例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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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沒有明文列舉,實務上以原機關已有的正式規劃文件或業務需求為基礎判斷,常見如學校預定地、軍事用地、機關辦公廳舍、公共醫療設施。關鍵是事先指定且有正式文件佐證,最好有都市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編定佐證,比單純內部計畫文件更有說服力。
形式上是地方政府審查,實質上是地方政府與原機關協商的結果。地方政府認為牴觸時,原機關不服可透過機關協調、提報上級機關,甚至循行政爭訟救濟。『不牴觸』概念彈性大,實務勝負往往看中央地方政治協調能力,不只是法律問題。
規範重劃區內已有指定用途的公有地,原機關事先書面通知後可免予出售、僅調整地界,但須負整理費用。
第59條是公有地併同處理的原則,第60條是已指定用途且不牴觸計畫者的例外通道。
事先已有正式規劃或業務需求,最好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編定佐證,如機關用地、學校用地。
不是。第60條明文要求原機關仍應負擔整理費用,含重劃工程費與公共設施分攤。
盤點用地 → 確認指定用途與佐證 → 評估不牴觸計畫 → 重劃前書面通知地方政府 → 協調地界 → 負擔整理費。
必須在重劃啟動前事先送出,遲了土地就進入第59條併同處理流程。
由免予出售的原機關負擔,通常含重劃工程費與公共設施分攤,依重劃方案核算。
備妥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機關業務需求文件,與地方政府協商;爭議時循機關協調或行政爭訟。
預設走第59條併同處理;只有同時滿足指定用途、不牴觸計畫、事先書面通知三要件才適用第60條例外。
難。土地多已進入第59條流程,只能透過機關協調或行政訴訟爭執,過程冗長且結果不確定。
| 項目 | 都市計畫法第59條(原則) | 都市計畫法第60條(例外) |
|---|---|---|
| 適用對象 | 新市區內各級政府所管公有土地 | 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建設計畫的公有地 |
| 處理方式 | 交當地政府併同處理 | 調整地界後免予出售、保留原用途 |
| 關鍵動作 | 無須機關主動 | 原機關須事先書面通知 |
| 成本 | 依併同處理規定 | 仍須負擔整理費用 |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都市計劃及監督都市計劃之實施,應分別設置都市計劃委員會辦理之。 都市計劃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公有土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新市區之建設計畫者,得事先以書面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調整其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仍應負擔其整理費用。
公有土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新市區之建設計畫者,得事先以書面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其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仍應負擔其整理費用。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都市計劃及監督都市計劃之實施,應分別設置都市計劃委員會辦理之。 都市計劃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公有土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新市區之建設計畫者,得事先以書面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調整其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仍應負擔其整理費用。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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