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區建設範圍內,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之公有土地,應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予以併同處理。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59條規定,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公有土地應交由當地地方政府依新市區建設計畫併同處理。
Q · 新市區裡的國有地、市有地,徵收時誰來處理?
交由當地地方政府依計畫併同處理
依都市計畫法第59條,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的公有土地(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都要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予以併同處理。所有權歸屬不變,但處理權暫時集中到地方政府,目的是避免各機關各管各的、計畫卡死。
新市區建設範圍裡,不是只有私人土地,還有大量的公有土地(國有、市有、鄉鎮市有)。本條解決一個聽起來技術性、實際上極關鍵的問題:這些公有土地由誰處理?答案是「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予以併同處理」。意思是不管原本管轄這塊地的是中央哪個部會、哪個縣市,只要落在新市區建設範圍內,全部交給地方政府按照計畫統一處理。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公有土地往往佔了新市區範圍內最大比例,如果各機關各管各的,新市區計畫永遠執行不下去。這條把「統一管理權」交給地方政府,等於是把公有土地的處分權限暫時集中。對一般民眾來說,這條的意義是:你旁邊那塊原本掛著「國有財產局所有」牌子的空地,可能因為都市計畫變更,被地方政府拿去蓋公園、修道路、或者區段徵收後重新分配。
都市計畫法第59條為新市區建設的公有土地處理規範:當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的公有土地應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新市區建設計畫併同處理。其特徵是「所有權分立、處理權集中」,在不變動原機關所有權的前提下,將處理權統一給地方政府以維持計畫整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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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第59條的「併同處理」是處理權交給地方政府,但必須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辦理,不能任意處分。所有權仍歸原機關,地方政府只是執行計畫的角色。要追蹤公有土地去向,可查閱地方政府的「公有土地處理清冊」,多數縣市政府資訊公開平台可申請。
本條把處理權給了地方政府,影響力施力點在地方層級:都市計畫公展期提書面意見、向地方議員陳情、出席地方說明會、組織社區提出公共設施需求。實務上地方政府最在意議會關切,透過議員質詢提出具體訴求,比個人陳情快很多。
是。條文明定「於辦理區段徵收時」,未辦理區段徵收的公有土地不直接適用本條的併同處理機制,這也是判斷本條是否啟動的關鍵前提。
規定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公有土地交由當地地方政府依計畫併同處理,是公有土地統一管理的程序條文。
處理權交給地方政府、由其依新市區建設計畫統一辦理,但土地所有權仍歸原機關,地方政府不能任意處分。
依都市計畫於既有市區外劃定開發的新都市發展區域,範圍內常以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實施建設。
依第59條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計畫併同處理,不再由原中央機關各自處分。
向地方政府申請「公有土地處理清冊」,並確認該地是否在新市區範圍且辦理區段徵收,多數縣市政府資訊公開平台可申請。
於公開展覽期間提出書面意見,特別針對計畫書「公有土地處理」章節,這部分最少被檢視、影響力反而大。
查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公告與地籍套繪圖,或向都市計畫主管科洽詢該地段是否劃入新市區範圍。
與其要求徵收私地,不如指出範圍內某塊公有地依第59條可併同處理,透過議員質詢提具體訴求最有效。
第59條是區段徵收時公有土地一律併同處理;第60條是公有土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計畫者,得事先書面通知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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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辦理前條土地重劃,應劃定重劃地區,擬定重劃計劃,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報請核定公布實施之。 前項土地重劃計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有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重劃地區內土地總面積一半者表示反對時,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重行報請核定之。
新市區建設範圍內,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之公有土地,應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予以併同處理。
新市區建設範圍內,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之公有土地,應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予以併同處理。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辦理前條土地重劃,應劃定重劃地區,擬定重劃計劃,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報請核定公布實施之。 前項土地重劃計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有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重劃地區內土地總面積一半者表示反對時,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重行報請核定之。
新市區建設範圍內,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之公有土地,應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予以併同處理。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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