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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都市計畫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人或團體舉辦新市區建設事業,其計畫書件函經准後,得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配合興修前條計畫範圍外之關連性公共設施及技術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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