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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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