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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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興建計畫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實施之舊市區更新計畫力求配合;國民住宅年度興建計畫中,對於廉價住宅之興建,應規定適當之比率,並優先租售與舊市區更新地區範圍內應予徙置之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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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73條規定,國宅年度興建計畫須提撥適當比率興建廉價住宅,並優先租售給舊市區更新地區內應予徙置之居民。
Q · 老社區被劃入舊市區更新被迫搬遷,除了補償金還有別的保障嗎?
有,第73條給徙置居民優先承購廉價國宅的權利
依都市計畫法第73條,地方政府的國民住宅年度興建計畫,必須提撥適當比率興建廉價住宅,並優先租售給舊市區更新地區範圍內「應予徙置之居民」。換句話說,被劃入更新地區的住戶不是只能領補償金搬走,還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或承租)廉價國宅的法定安置路徑。這條常被忽略,卻是拆遷協議桌上的隱藏籌碼。
深度解讀
都市更新最大的痛點不是錢,是「人去哪」。一個社區被劃進更新地區,房子被拆,住戶要被徙置(強制遷移),這群人通常是經濟弱勢,買不起新蓋的房子。這條法律藏著一個你可能從沒注意過的保護傘:政府蓋國民住宅的時候,必須提撥一定比例給「廉價住宅」,而這些廉價住宅必須優先租售給因都市更新被迫搬遷的人。換句話說,如果你住的老舊社區被劃入更新地區,你不是只能拿補償金然後自生自滅,法律給了你一條「優先承購國宅」的隱藏路徑。但這條路徑寫得很模糊,「適當比率」由誰決定、「優先」優先到什麼程度、舊市區更新和都市更新條例的「都更」是不是同一件事,這些都是實務操作的灰色地帶。知道這條的人會在拆遷協議談判時直接搬出來;不知道的人會以為自己只能領補償金搬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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