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73 條
國民住宅興建計畫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實施之舊市區更新計畫力求配合;國民住宅年度興建計畫中,對於廉價住宅之興建,應規定適當之比率,並優先租售與舊市區更新地區範圍內應予徙置之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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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73條規定,國宅年度興建計畫須提撥適當比率興建廉價住宅,並優先租售給舊市區更新地區內應予徙置之居民。
Q · 老社區被劃入舊市區更新被迫搬遷,除了補償金還有別的保障嗎?
依都市計畫法第73條,地方政府的國民住宅年度興建計畫,必須提撥適當比率興建廉價住宅,並優先租售給舊市區更新地區範圍內「應予徙置之居民」。換句話說,被劃入更新地區的住戶不是只能領補償金搬走,還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或承租)廉價國宅的法定安置路徑。這條常被忽略,卻是拆遷協議桌上的隱藏籌碼。
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最大的痛點不是錢,是「人去哪」。一個社區被劃進更新地區,房子被拆,住戶要被徙置(強制遷移),這群人通常是經濟弱勢,買不起新蓋的房子。這條法律藏著一個你可能從沒注意過的保護傘:政府蓋國民住宅的時候,必須提撥一定比例給「廉價住宅」,而這些廉價住宅必須優先租售給因都市更新被迫搬遷的人。換句話說,如果你住的老舊社區被劃入更新地區,你不是只能拿補償金然後自生自滅,法律給了你一條「優先承購國宅」的隱藏路徑。但這條路徑寫得很模糊,「適當比率」由誰決定、「優先」優先到什麼程度、舊市區更新和都市更新條例的「都更」是不是同一件事,這些都是實務操作的灰色地帶。知道這條的人會在拆遷協議談判時直接搬出來;不知道的人會以為自己只能領補償金搬走。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73條為舊市區更新的安置配套規範:要求國民住宅興建計畫與地方政府的舊市區更新計畫力求配合,並在年度國宅興建計畫中提撥適當比率興建廉價住宅,優先租售給更新地區內應予徙置的居民,構成弱勢住戶在拆遷時的法定居住安置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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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是租的,被劃入更新地區也能申請優先承購國宅嗎?▾
法條對象是「應予徙置之居民」,不限屋主,長期居住該地區的承租人在解釋上也可能納入。實務上各縣市自訂徙置認定標準,通常要求設籍年限與實際居住事實。申請前先去地方都發局調閱該次計畫的徙置戶認定要點,不要直接信里長或建商的說法。
Q2「廉價住宅」現在還存在嗎?聽起來像很舊的概念▾
法律名詞還在,實務上已被社會住宅、合宜住宅等新型態取代。本條精神已被吸收進住宅法與都市更新條例。實際申請時地方政府多引用住宅法的社會住宅辦法,但本條仍可作為要求政府履行徙置安置義務的法律依據,特別是非依都市更新條例進行的舊市區改造案。
Q3如果地方政府年度國宅興建計畫沒寫廉價住宅比率,我能告嗎?▾
可向內政部營建署陳情要求審查該年度計畫合法性,也可對地方政府提訴願或行政訴訟,主張未依本條編列廉價住宅比率。但實務勝訴率低,因為適當比率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多尊重地方裁量。陳情案件會進入監察院與議會監督管道,政治壓力比訴訟更直接有效。
Q4都市計畫法第73條是什麼?▾
舊市區更新的安置配套,要求國宅計畫提撥適當比率廉價住宅,優先租售給被徙置居民,是拆遷弱勢的法定保障。
Q5什麼是應予徙置之居民?▾
因舊市區更新被迫遷離原居住地、依法應安置的住戶,不限屋主,長期設籍承租人也可能納入。
Q6廉價住宅和社會住宅差在哪?▾
廉價住宅是本條的舊用語,社會住宅是現行制度,精神相同都是政府補貼的價格友善住宅,後者已吸收前者。
Q7舊市區更新和都市更新條例差在哪?▾
前者偏計畫面由政府發動、後者處理私有土地整合重建,兩者並行、安置管道不同,可能同時適用。
Q8舊市區更新被搬遷怎麼主張優先承購權?▾
調閱更新計畫圖與年度國宅計畫 → 查徙置戶認定要點確認資格 → 拆遷協議前書面主張 → 被拒就陳情或訴願。
Q9怎麼確認自己符合徙置居民資格?▾
向地方都發局調閱該次計畫的徙置戶認定要點,比對設籍年限與實際居住事實,不要只信里長或建商說法。
Q10地方政府沒編廉價住宅比率怎麼救濟?▾
向內政部營建署陳情審查計畫合法性,或提訴願、行政訴訟,並向監察院、議會陳情施加政治監督壓力。
Q11在拆遷談判中怎麼用這條增加籌碼?▾
主動問承辦或實施者「本案徙置居民優先承購名額與程序為何」,問題本身就會擴大補償談判空間。
Q12都市計畫法舊市區更新 vs 都市更新條例哪個保障多?▾
舊市區更新明文要求優先租售廉價住宅;都更條例靠權利變換、不參與者需自備價差。視個案可能同時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urban_planning_act | urban_renewal_act |
|---|---|---|
| 法源 | 都市計畫法第63-73條(舊市區更新) | 都市更新條例 |
| 處理對象 | 計畫面的舊市區整體更新 | 私有土地的整合重建 |
| 安置依據 | 第73條廉價國宅優先承購 | 權利變換、不參與者安置(第36條) |
| 發動者 | 地方政府或公所 | 實施者(含建商、住戶自組) |
| 弱勢保障強度 | 明文要求優先租售廉價住宅 | 依權利變換結果,需自備價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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