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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77 條(經費籌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籌措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2.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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