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77條列出地方政府實施都市計畫的七種經費來源,核心是工程受益費與土地增值稅提撥的受益者付費。
Q · 我家旁邊蓋公園、開馬路,政府為什麼向我收錢?
依都市計畫法第77條,受益土地房屋要分攤工程受益費
依都市計畫法第77條第二款,工程受益費是都市計畫七種經費來源之一。當道路、橋樑、公園等公共建設使你的土地房屋增值,政府得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向受益範圍內的所有權人徵收一筆費用。它的法律性質是「特別公課」而非稅捐:因為你受益,所以你分攤建設成本。徵收前會公告徵收計畫書,公告期間內可申請複查或提出異議。
你知道你家門口那條新開的路、那座新建的公園、那個重劃區的下水道,錢是哪裡來的嗎?很多人以為「都市建設都是政府出的錢」。錯了一半。這條把都市計畫的錢分成七個水龍頭:政府預算只是其中一個,剩下的水龍頭裡有一個直接接到你的口袋:工程受益費。當你家旁邊蓋了一條路、一座橋、一個公園,你的房子變值錢了,政府可以向你收一筆錢,叫做工程受益費,因為「你受益了,所以你出錢」。這不是稅,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別公課。另一個更隱形的水龍頭是「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你賣房子繳的土地增值稅,有一部分被指定挪去做都市建設。這條看似在講政府怎麼籌錢,實際上它在告訴你:都市計畫的成本,有一大塊是受益的居民和地主在分攤。
都市計畫法第77條為都市計畫經費籌措的總則性規範,明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的七種來源:年度預算、工程受益費、土地增值稅部分提撥、私人團體捐獻、中央或縣政府補助、都市計畫事業盈餘,以及都市建設捐。其中工程受益費與土地增值稅提撥落實受益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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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是政府為了特定公共工程(道路、橋樑、公園),向因該工程而受益的土地房屋所有權人徵收的費用,屬於特別公課,不是稅。稅是普遍性的、不問用途,工程受益費是專款專用、限定受益人。工程受益費可以申請分期,通常在工程動工前公告徵收計畫書,公告期間內可提異議或申請複查,超過期限就難以翻案。
不是。依本條第三款和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土地增值稅的一部分會提撥作為都市建設經費。所以你每次賣房繳的土地增值稅,有一部分是在為當地的都市建設出錢。這也是為什麼地方政府推動都市計畫變更時很積極,因為計畫實施後土地交易增加,增值稅收入也會跟著上升。
沒有。第77條第二項明定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但台灣至今從未制定都市建設捐徵收條例,所以這一款是空的、沒在執行。法條寫了不代表實際上在收,這是法律規範與執行落差的典型例子。
規範地方政府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的七種來源,是都市建設財政的總則條文,工程受益費與土地增值稅提撥是與民眾最相關的兩款。
稅是普遍課徵、不問用途;工程受益費是專款專用、限定受益人,法律性質為特別公課,因受益而分攤建設成本。
國家為特定政策目的,向具特定關係之群體課徵的金錢負擔,須符合目的拘束與專款專用,與稅捐有別。
第77條第二項列為財源之一,但規定徵收另以法律定之,該徵收條例至今從未制定,所以實際上沒在收。
到當地工務局查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依其載明的工程總費用、受益範圍與分攤比例估算,費率非由第77條本身訂定。
先確認是否落在受益範圍,把握公告期間申請複查或提異議,徵收確定後可申請分期繳納,逾期難翻案。
合法徵收確定後具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可移送行政執行;正確做法是走複查、異議救濟而非拒繳。
請賣方出具工程受益費完納證明,或到稅捐處查欠繳紀錄,因費用跟著房地走。
工程受益費在公共建設受益時對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在土地移轉時對出賣人課徵,其部分提撥都市建設。兩者都可能落到你身上。
| 項目 | 法律性質 | 課徵對象 | 用途 | 可否異議 |
|---|---|---|---|---|
| 工程受益費 | 特別公課 | 受益範圍內土地房屋所有權人 | 專款專用於該工程 | 公告期間可複查/異議 |
| 土地增值稅(提撥部分) | 稅捐之提撥 | 土地移轉時的出賣人 | 部分提撥都市建設 | 依稅捐救濟程序 |
| 一般稅捐 | 稅 | 普遍納稅義務人 | 不問用途、統收統支 | 依稅捐救濟程序 |
| 都市建設捐 | 特別公課(待立法) | 尚未制定 | 都市建設 | 尚未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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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籌措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上級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籌措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第五款上級政府補助之規定,修正明定為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籌措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上級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第五款上級政府補助之規定,修正明定為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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