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實施都市計畫廢置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河道、港灣原所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接連都市計畫地區之新生土地,由實施都市計畫之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管理使用,依法處分時所得價款得以補助方式撥供當地實施都市計畫建設經費之用。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76條規定,廢置的公有道路、公園土地及新生土地由地方政府管理,處分價款得撥供當地都市計畫建設經費。
Q · 都市計畫廢棄的道路、公園土地賣掉的錢去哪了?
依都市計畫法76條,回流當地都市計畫建設經費
依都市計畫法第76條,因實施都市計畫而廢置的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河道、港灣等原公有土地,加上接連都市計畫地區的新生土地,由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管理使用。這些土地依法處分(標售)時所得的價款,得以補助方式撥供當地實施都市計畫的建設經費之用,例如興建新公園、改善排水。換言之,土地用途調整所產生的價值留在當地繼續做都市建設,而非歸入一般預算或上繳中央。
城市規劃會改變,原本是道路的地方變成不再需要的道路,原本是公園的地方被重新規劃。當這些公有土地被「廢置」(不再作為原用途使用),加上沿海地區因為填海或河道變遷產生的「新生土地」,會發生一個關鍵問題:這些土地歸誰、賣掉的錢誰拿走?這條給了答案。這些土地由實施都市計畫的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管理使用」,依法處分(賣掉)的價款,可以撥回給當地實施都市計畫的建設經費使用。換句話說,這是一個「自體循環」的財務設計:土地用途調整產生的價值,留在當地繼續做都市建設,不會被中央政府或其他單位挪用。這條是地方財政的隱形金庫,但多數民眾從來不知道它的存在,連帶不知道自己的稅金結構裡有這一塊。
都市計畫法第76條規範因實施都市計畫而廢置之公有土地(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河道、港灣)及接連都市計畫地區新生土地的管理與處分財務歸屬。此類土地由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管理使用,處分價款得以補助方式撥供當地都市計畫建設經費,建立地方都市建設的自體循環財務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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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這筆錢應該用於實施都市計畫的建設經費,但「補助方式」給地方政府很大彈性,不一定會回到原社區。透過里長、社區發展協會向市府提案,把資金分配跟廢置公地處分收入連結,並要求列入年度都市計畫建設經費科目,是社區爭取資源的正規管道。直接要求「我們的地賣的錢還我們」不會成功,但要求「依本條撥供當地都市計畫建設」就有法律依據。
新生土地指因填海造陸、河道變遷或自然淤積而新增的土地,原則上歸國有。但如果這塊新生土地接連都市計畫地區,本條把管理使用權給了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這是國有財產法的特別規定。實務上中央和地方常為新生土地的權屬爭議協調,要釐清這塊地是不是「接連都市計畫地區」,這是適用本條的關鍵要件。
廢置公有土地與接連地區新生土地的管理權及處分價款歸屬,由地方政府管理並回流當地都市計畫建設經費。
廢置公地是原為道路、公園等因都市計畫不再使用的公有地;新生土地是填海、河道變遷或淤積新增、接連都市計畫地區的土地。
與都市計畫範圍相連、因自然或人為作用新增的土地,是適用本條把管理權給地方的關鍵要件。
處分價款以補助形式撥給當地都市計畫建設經費,給地方彈性運用,而非僵硬一對一專款專用。
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書是否單列「廢置公地及新生土地處分收入」科目,並透過議員質詢追蹤撥用方向。
透過里長、社區發展協會向市府提案,把資金分配與廢置公地處分收入連結並要求列入建設經費科目。
確認是否為都市計畫廢置之公有土地,或是否「接連都市計畫地區」之新生土地,後者是核心要件。
若用途與都市計畫無直接關連,可引用本條於審計或監察程序質疑其合法性。
所有權仍依國有財產法,但接連都市計畫地區新生土地的管理使用權,本條為其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本條處分價款得撥供當地都市計畫建設經費(地方循環),不同於國有財產原則解繳國庫。
| 比較面向 | 都市計畫法第76條 | 國有財產法 |
|---|---|---|
| 所有權歸屬 | 原則仍依國有財產法,本條僅處理管理使用與處分收益分配 | 國有不動產所有權歸國家,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一管理 |
| 管理使用權 | 歸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 原則由國有財產署或委託機關管理 |
| 處分價款流向 | 得撥供當地都市計畫建設經費(地方循環) | 原則解繳國庫 |
因實施都市計畫廢置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河道、港灣原所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接連都市計畫地區之新生土地,由實施都市計畫之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管理使用,依法處分時所得價款得以補助方式撥供當地實施都市計畫建設經費之用。
因實施都市計畫廢置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河道、港灣原所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接連都市計畫地區之新生土地,由實施都市計畫之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管理使用,依法處分時所得價款得以補助方式撥供當地實施都市計畫建設經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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