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75 條(經辦人員)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設置經辦都市計畫之專業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75 條要求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置經辦都市計畫的專業人員,確保都市計畫業務由專業人士辦理。
Q · 都市計畫的承辦人員一定要有專業背景嗎?
依都市計畫法第 75 條,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設置經辦都市計畫之專業人員,代表都市計畫業務必須由具專業能力者經手。在實務上,若行政機關承辦人欠缺都市計畫專業背景,當事人可在具體救濟案件中,將此作為決定欠缺專業基礎的論點之一;通常須搭配其他實體理由一併主張,較能發揮效果。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一句廢話:「各級政府要設置經辦都市計畫的專業人員」。但廢話背後有殺機。它的意思是:都市計畫不能交給任何阿貓阿狗辦,必須由具備專業能力的人經手。這在實務上有兩個爆點。第一,如果你的開發案被駁回,承辦人員根本不具都市計畫專業資格,你可以挑戰他的決定欠缺專業基礎。第二,如果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做得亂七八糟,導致你的財產權受損,你可以引用這條主張政府違反「設置專業人員」的法定義務,作為國家賠償的請求基礎。聽起來抽象,但在實際訴訟中這條被當作「政府專業義務」的法源依據用得越來越多。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 75 條為組織性規範,課予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設置都市計畫專業人員的法定義務,確立都市計畫業務須由具備專業能力者經辦,作為政府專業審查品質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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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務員不專業,我能告嗎?▾
不能單獨告公務員不專業,但可以在你的具體案件(例如土地變更被駁回)中,把『承辦人員不具專業』作為決定瑕疵的論點之一,向訴願會或行政法院主張。單靠『不專業』通常不會勝訴,但搭配其他實體理由(決定理由不充分、適用法令錯誤)一起主張,能加強整體說服力,也可能在訴願階段就讓機關自行重新審酌。
Q2鄉鎮公所根本沒幾個人,怎麼可能有都市計畫專業人員?▾
確實在小型鄉鎮公所,這條的執行有實務困難。內政部和地方政府通常採取『跨機關支援』或『設置兼任專業人員』的方式因應。如果你所在地方公所的都市計畫業務出問題,可以向縣政府陳情,要求縣府派遣專業人員協助或重新審查,這比直接告鄉鎮公所更實際。
Q3都市計畫法第 75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都應設置經辦都市計畫的專業人員,是課予各級機關配置專業人力的組織性義務。
Q4什麼是都市計畫專業人員?▾
指具備都市計畫專業能力、經辦都市計畫業務的公部門人員,多由都市計畫相關科系背景或具相關專業證照者擔任。
Q5『應設置』和『得設置』差在哪?▾
『應設置』是強制性法定義務,機關沒有裁量空間;『得設置』才是授權機關自行決定,本條用『應』代表強制。
Q6都市計畫委員會和經辦人員差在哪?▾
第 74 條的都委會是合議審議組織,第 75 條的經辦人員是執行業務的專業人力,兩者上下分工。
Q7承辦人不專業,我可以怎麼質疑?▾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調閱職務說明書與學經歷,若欠缺都市計畫專業背景,併入其他實體理由向訴願會或行政法院主張決定瑕疵。
Q8怎麼查承辦人員的專業背景?▾
向承辦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調閱承辦人員的職務說明書與學經歷資料。
Q9鄉鎮公所沒有專業人員怎麼處理?▾
可向縣政府陳情,要求縣府依監督職責派遣專業人員協助或重新審查,比直接告公所更實際。
Q10想進公部門做都市計畫,要走哪條路?▾
報考考選部設置的都市計畫類科公職考試,本條的專業設置義務正是該類科存在的法源支撐之一。
Q11業務外包顧問公司 vs 設置專業人員,哪個合法?▾
條文要求『設置』,外包是否等於設置有疑慮,一旦被援引挑戰決定,外包機關須面對是否盡專業義務的爭點。
Q12承辦人不專業 vs 程序違法,哪個論點較有力?▾
單靠『不專業』通常難勝訴,搭配程序違法、理由不充分、適用法令錯誤等實體理由併同主張較有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都委會(第74條) | 經辦人員(第75條) |
|---|---|---|
| 規範對象 | 審議組織的設置與組成 | 執行業務的專業人力配置 |
| 功能定位 | 合議審議都市計畫案 | 日常經辦、擬定、執行作業 |
| 實務槓桿 | 可檢視審議程序是否合法 | 可質疑承辦人是否具專業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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