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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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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得發行公債。
  2. 2.前項公債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78 條授權政府為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發行公債,但發行須另以法律定之,受立法授權把關。

Q · 政府蓋捷運、做重劃區的錢可以用借的嗎?

可以,依都市計畫法 78 條得發行公債,但須另立專法授權

依都市計畫法第 78 條,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得發行公債作為財源。但第二項明定「前項公債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意思是不能想發就發,必須有專法(如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地方公債自治條例)並經立法院或地方議會通過,另受公共債務法的餘額上限管制。

深度解讀

都市計畫和土地徵收是吃錢的怪獸:一條捷運線幾百億,一個重劃區幾十億。如果完全靠年度預算,工程要做十年;如果靠加稅,民意會炸鍋。所以這條開了第三條路:發公債。公債的本質是政府向社會借錢,現在拿錢來蓋建設,未來用稅收慢慢還。聽起來很合理,但魔鬼藏在第二項:「前項公債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意思是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不能想發就發,必須立法院或地方議會通過專法授權。這條看似只是技術性規定,但它決定了一個重要的事:政府未來的負債,下一代要還的錢,是怎麼產生的。每一次重大都市建設背後,都可能藏著一筆你還沒看到的長期負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都市計畫名詞
  • 土地徵收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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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都市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第 78 條規定:「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得發行公債。前項公債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計畫法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