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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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許興建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其申請案件位於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向內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之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之地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計畫或證明文件。 六、工程計畫;其為建築物者,應附具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及詳細構造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但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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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第4條的規定,申請特許興建的人應提供以下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核准,如果該申請案位於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範圍內,則向內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是法人,則需要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的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的地籍圖和建築物配置圖。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經相關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事業計畫或證明文件。 六、工程計畫;如果是建築物,需要附上建築物的平面圖、立面圖和詳細構造圖,但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然而,因軍事需要而免除附上工程設施的要求。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所公布的「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對於特許興建及繼續興建工程設施之規範辦法」,第4條列明了申請特許興建者需要備具的文件清單,包括申請書、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的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的地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計畫或證明文件、工程計畫等。
- 核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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