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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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禁建生效之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依法免建築執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繼續施工;其申請案件位於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向內政部申請。
- 2.前項工程,依下列規定准許繼續施工: 一、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原核准內容繼續施工。 二、經變更設計後,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變更設計內容繼續施工。 三、牴觸都市計畫草案,已完成基礎工程者,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超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公尺半以上者,准其完成至各該樓層為止。
- 3.僅豎立鋼筋者,不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建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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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第5條,該條款包含以下內容: 1. 在禁建生效之日前,如果已經領取了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根據法律免除了建築執照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繼續施工。如果申請的案件位於內政部訂立的都市計畫範圍內,則需要向內政部申請。 2. 對於前項提到的工程,根據以下規定准許繼續施工: - 如果不違反都市計畫草案的規定,則可以依照原本核准的內容繼續施工。 - 如果經過變更設計後,不違反都市計畫草案的規定,則可以依照變更設計的內容繼續施工。 - 如果違反都市計畫草案的規定,但已經完成了基礎工程的,則可以准許完成至一層樓為止。如果超出一層樓並且已經建成外牆高度超過一公尺或是建柱高度超過兩公尺半的,則可以准許完成至該樓層為止。 3. 只有豎立鋼筋的行為,不視為前述第三款所稱的建柱。 參考資料: - 內政部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25)
-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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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