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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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案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許可證明;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需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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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第6條的規定,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受理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案件後,需審查該案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若符合規定,則會發給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的許可證明。若不符合規定,則會駁回申請。若有需要補正的情況,則該政府機構會通知申請人在十五天內進行補正。若屆期未能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會駁回申請。 根據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當擴大都市計畫時,可以在相關地區禁止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禁建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且視計畫地區範圍和舉辦事業性質而定。這是為了確保都市計畫的順利進行和保護人民的財產權益。 根據參考資料「建築法第三十五條」和「建築法第三十六條」,對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的案件,如果主管建築機關認為不符合相關法規或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劃的規定,應詳細列舉不合規定之處,通知起造人進行改正。起造人應在接到第一次通知後的六個月內完成改正並提交復審。如果逾期或復審仍不符合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可將該申請案件註銷。 根據參考資料「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7條」,當新實施者進行都市更新時,必須獲得原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方有資格申請建築執照。這是為了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若未依法獲得同意書,則無法取得建築執照。 根據參考資料「修正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8條但書」,對於修正施行前已核定發布實施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可以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日為基準。這是指在修正施行日後的六個月內進行權利變換計畫報核的情況。修正施行日期是指法規修正生效之日,據此判斷,評價基準日應以修正施行日期之後的六個月為準。然而,原審判決將「修正施行日後六個月內」解釋為「在修正施行日之前的六個月內」,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這些參考資料對於理解上述法規有很大的幫助,並且提供了相關法條的解釋和範例。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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