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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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計畫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主要計畫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二、主要計畫圖依各該計畫之種類其內容得不相同。但至少應表明左列各項: (一) 主要土地使用分區。 1 住宅區。 2 商業區。 3 工業區。 4 農業區。 5 其他分區。 (二) 交通運輸系統: 1 主要道路系統。 2 其他有關交通設施。 (三) 主要公共設施用地: 1 學校。 2 大型公園。 3 批發市場。 4 其他供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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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12條的規定,主要計畫圖的編製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主要計畫的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2. 主要計畫圖的內容可以根據不同計畫種類而有所不同,但至少應表明以下項目: - 主要土地使用分區,包括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以及其他分區。 - 交通運輸系統,包括主要道路系統以及其他相關交通設施。 - 主要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學校、大型公園、批發市場以及其他供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 範例:例如,在一個主要計畫圖中,可以表明該區域的土地使用分區,例如劃分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和其他分區。同時也需要標示主要的道路系統以及其他相關的交通設施,例如高速公路、主要道路和橋樑。此外,該圖還應該標示出學校、大型公園、批發市場等主要公共設施用地。所有這些信息都需要根據一萬分之一的比例尺來繪製在主要計畫圖上。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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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