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要計畫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主要計畫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二、主要計畫圖依各該計畫之種類其內容得不相同。但至少應表明左列各項: (一) 主要土地使用分區。 1 住宅區。 2 商業區。 3 工業區。 4 農業區。 5 其他分區。 (二) 交通運輸系統: 1 主要道路系統。 2 其他有關交通設施。 (三) 主要公共設施用地: 1 學校。 2 大型公園。 3 批發市場。 4 其他供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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