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所需經費,除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籌措外,其因與其他機關或私人團體共同使用之道路,或有關之添建、增建、附建等工程所需經費,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與共同使用機關或私人團體協商共同負擔,或一方單獨負擔。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26條,市區道路的修築、改善、養護所需的經費,如果是與其他機關或私人團體共同使用的道路,或者與相關的增建、添建、附建等工程有關的經費,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與共同使用機關或私人團體進行協商,共同負擔擔負費用,或者可以由其中一方單獨負擔。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與市區道路條例第26條有關的範例。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所需經費,除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籌措外,其因與其他機關或私人團體共同使用之道路,或有關之添建、增建、附建等工程所需經費,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與共同使用機關或私人團體協商共同負擔,或由一方單獨負擔。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所需經費,除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籌措外,其因與其他機關或私人團體共同使用之道路,或有關之添建、增建、附建等工程所需經費,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與共同使用機關或私人團體協商共同負擔,或由一方單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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