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劃為公路系統者,其修築、改善、養護計劃之擬訂及經費之分擔,由公路與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
市區道路條例第25條規定,當市區道路被劃為公路系統時,修築、改善和養護計劃的擬訂以及相關經費的分擔,應由公路和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進行協商辦理。 根據我所掌握的資料,這意味著當市區道路需進行修築、改善和養護時,公路和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共同商討相關計劃,包括工程擬訂和經費分配等事項。這可能涉及如何有效地利用公共資源,以確保市區道路的良好維護和改善,從而增加公眾的交通安全和福祉。 然而,在這個特定案例中,我無法找到與市區道路條例第25條直接相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應用。
市區道路劃為公路系統者,其修築、改善、養護計劃之擬訂及經費之分擔,由公路與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
市區道路劃為公路系統者,其修築、改善、養護計劃之擬訂及經費之分擔,由公路與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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