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無障礙設施。 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3條的規定,市區道路附屬工程包括以下內容: 1. 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指連接道路間的渡口、橋樑、隧道等設施。 2. 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指道路上的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以及各種標誌、號誌、管制設施和設備。 3. 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指設置在市區道路上的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4. 無障礙設施:指為了方便行動不便的人士使用市區道路而設置的無障礙設施,例如無障礙斜坡、盲道等。 5.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指由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與市區道路相關的工程。 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範例: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3條第二款,道路上的護欄屬於道路附屬工程。例如,在一條市區道路上,根據主管機關的核定,設置了一個護欄來保護行人和車輛的安全。這個護欄就是市區道路附屬工程的一部分。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左列規定而言: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欄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無障礙設施。 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原條文序言所定「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道路交通管制設施種類眾多,非僅標誌、號誌、設備,尚有限高門、路況佈告燈牌、交通錐、擋車柱等管制設施,爰於第二款增列「管制設施」,以資周延。 三、為確保身心障礙人士道路通行之安全,爰於第四款增列無障礙設施為市區道路附屬工程,配合第七條規定,納入市區道路修築計畫,一併辦理。 四、原條文第四款移列為第五款。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左列規定而言: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欄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原條文序言所定「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道路交通管制設施種類眾多,非僅標誌、號誌、設備,尚有限高門、路況佈告燈牌、交通錐、擋車柱等管制設施,爰於第二款增列「管制設施」,以資周延。 三、為確保身心障礙人士道路通行之安全,爰於第四款增列無障礙設施為市區道路附屬工程,配合第七條規定,納入市區道路修築計畫,一併辦理。 四、原條文第四款移列為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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