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市區道路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中央層級,內政部是負責市區道路的主管機關;在直轄市,則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則是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管和管理相關的市區道路事務。例如,如果有關於市區道路的規範、改善或維護等事項,這些主管機關將負責相關的業務。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市、縣(局)為縣政府(局)。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刪除省政府為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主管機關在市縣(局)為市縣政府(局)之「局」字。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市、縣(局)為縣政府(局)。
一、刪除省政府為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主管機關在市縣(局)為市縣政府(局)之「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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