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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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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市區道路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中央層級,內政部是負責市區道路的主管機關;在直轄市,則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則是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管和管理相關的市區道路事務。例如,如果有關於市區道路的規範、改善或維護等事項,這些主管機關將負責相關的業務。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2

(0540119 制定)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市、縣(局)為縣政府(局)。

(0910402 修正)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刪除省政府為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主管機關在市縣(局)為市縣政府(局)之「局」字。

  • 主管機關名詞
(0540119 制定)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市、縣(局)為縣政府(局)。

(0910402 修正)

一、刪除省政府為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主管機關在市縣(局)為市縣政府(局)之「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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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區道路條例第 4 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區道路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市區道路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