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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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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5條的規定,在縣轄區內的市區道路的修築、改善和養護工作,可以由相關的鄉(鎮、市)公所來辦理。這項規定意味著在縣轄區內的市區道路的管理工作可以下放給地方政府的相關機構處理。這樣做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和維護這些道路,以確保道路的安全和良好狀態。具體的範例可以是,在某個縣市的轄區內,鄉公所負責管理和維護市區道路,例如修築新的道路、改善現有道路、進行養護工作等等。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2

(0540119 制定)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局)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公所辦理之。

(0910402 修正)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縣(局)轄區」修正為「縣轄區」。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修正之。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二項用語,將「鄉鎮」修正為「鄉(鎮、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40119 制定)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局)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公所辦理之。

(0910402 修正)

一、「縣(局)轄區」修正為「縣轄區」。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修正之。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二項用語,將「鄉鎮」修正為「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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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區道路條例第 5 條規定:「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區道路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市區道路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