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5條的規定,在縣轄區內的市區道路的修築、改善和養護工作,可以由相關的鄉(鎮、市)公所來辦理。這項規定意味著在縣轄區內的市區道路的管理工作可以下放給地方政府的相關機構處理。這樣做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和維護這些道路,以確保道路的安全和良好狀態。具體的範例可以是,在某個縣市的轄區內,鄉公所負責管理和維護市區道路,例如修築新的道路、改善現有道路、進行養護工作等等。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局)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公所辦理之。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縣(局)轄區」修正為「縣轄區」。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修正之。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二項用語,將「鄉鎮」修正為「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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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局)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公所辦理之。
一、「縣(局)轄區」修正為「縣轄區」。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修正之。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二項用語,將「鄉鎮」修正為「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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