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之規定,市區道路具體定義如下: 1. 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包括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的所有道路。 2. 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指直轄市範圍或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但不屬於都市計畫區域的道路。 3.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指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人口集居區域內的所有道路。 舉例來說,如果一條道路位於都市計畫區域內,則它屬於市區道路;如果一條道路位於直轄市或市行政區域內,但不在都市計畫區域內,則也屬於市區道路;如果一條道路位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人口集居區域內,則同樣屬於市區道路。
市區道路,指左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劃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省轄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劃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省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市區道路,指左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立法理由一、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用詞,將第二款所定「省轄市」修正為「市」。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第三款「省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立法理由配合法制用語將原條文序言所定「左列」修正為「下列」。
市區道路,指左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劃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省轄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劃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省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一、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用詞,將第二款所定「省轄市」修正為「市」。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第三款「省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配合法制用語將原條文序言所定「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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