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38 條
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地區或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方式處理者,其共有土地或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之各該幢或棟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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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8條,當在按照第七條的規定劃定或變更的都市更新地區,或者按照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方式處理時,若有共有土地或同一建築基地上有多幢或多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需要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則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的情況下,可以以各該幢或棟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比率。 根據此法條,當都市更新地區中的部分建築物需要進行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可以根據各該建築物所有權人的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來計算他們的同意比率。這個同意比率可以用來確定他們在重建、整建或維護事項中所占的比例。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都市更新過程中,對於具有不同所有權的建築物,可以根據各該建築物的真實情況來分配相應的權益或賠償金。 舉一個相關的範例,假設在一個都市更新地區中,有一個建築基地上有三幢建築物,分別屬於A、B、C三位所有權人所有。其中,A和B兩幢建築物需要進行重建,而C幢建築物並不需要進行任何工程。在進行重建時,可以根據A和B兩位所有權人的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計算他們的同意比率,以確定他們在重建事項中的比例,而不需要考慮C幢建築物的情況。這樣可以確保根據實際情況,對於需要進行工程的建築物進行相應的分配或賠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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