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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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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地區或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方式處理者,其共有土地或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之各該幢或棟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之比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8條,當在按照第七條的規定劃定或變更的都市更新地區,或者按照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方式處理時,若有共有土地或同一建築基地上有多幢或多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需要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則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的情況下,可以以各該幢或棟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比率。 根據此法條,當都市更新地區中的部分建築物需要進行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可以根據各該建築物所有權人的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來計算他們的同意比率。這個同意比率可以用來確定他們在重建、整建或維護事項中所占的比例。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都市更新過程中,對於具有不同所有權的建築物,可以根據各該建築物的真實情況來分配相應的權益或賠償金。 舉一個相關的範例,假設在一個都市更新地區中,有一個建築基地上有三幢建築物,分別屬於A、B、C三位所有權人所有。其中,A和B兩幢建築物需要進行重建,而C幢建築物並不需要進行任何工程。在進行重建時,可以根據A和B兩位所有權人的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計算他們的同意比率,以確定他們在重建事項中的比例,而不需要考慮C幢建築物的情況。這樣可以確保根據實際情況,對於需要進行工程的建築物進行相應的分配或賠償。

立法沿革 2

(0871022 制定)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地役權之土地,該地役權消滅。   前項地役權之設定為有償者,地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補償金額如發生爭議時,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經設定地役權之權利變換效果。   二、第二項明定地役權之設定為有償者,因實施權利變換而消滅時,請求補償及其爭議之處理規定。

(1071228 全文修正)

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地區或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方式處理者,其共有土地或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之各該幢或棟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之比率。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共有土地上或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棟(或幢)建築物,其基地產權未辦理分割時,部分建築物申辦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取得其他棟(或幢)之所有權人同意有其困難且無實益,造成更新無法順利推動,爰放寬得分別計算同意比率之適用範圍,除迅行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外,新增都市更新以整建及維護方式處理者,亦得適用,俾有效解決實務執行困難,並酌作文字修正。

(0871022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經設定地役權之權利變換效果。   二、第二項明定地役權之設定為有償者,因實施權利變換而消滅時,請求補償及其爭議之處理規定。

(107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共有土地上或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棟(或幢)建築物,其基地產權未辦理分割時,部分建築物申辦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取得其他棟(或幢)之所有權人同意有其困難且無實益,造成更新無法順利推動,爰放寬得分別計算同意比率之適用範圍,除迅行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外,新增都市更新以整建及維護方式處理者,亦得適用,俾有效解決實務執行困難,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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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38 條規定:「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地區或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方式處理者,其共有土地或同一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更新條例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