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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7 條

  1. 1.實施者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時,應經一定比率之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之同意;其同意比率依下列規定計算。但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一、依第十二條規定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辦理者: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但公有土地面積超過更新單元面積二分之一者,免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之同意。實施者應保障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者: (一)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二)其餘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四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者: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四,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
  2. 2.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率之計算,準用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3. 3.都市更新事業以二種以上方式處理時,第一項人數與面積比率,應分別計算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同意比率之計算,亦同。
  4. 4.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率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對於公開展覽之計畫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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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了實施者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需要經過一定比率的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的同意。具體而言,根據不同的情況,同意比率的計算方式如下: 1. 如果都市更新事業是由依照第12條規定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辦理的,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二分之一的同意,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也超過二分之一的同意。如果公有土地面積超過更新單元面積的二分之一,則不需要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的同意。此外,實施者應保障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權利變換後的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的規定。 2. 如果是依照第22條規定辦理的,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 第一種情況是根據第7條劃定或變更的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二分之一的同意,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也超過二分之一的同意。 - 第二種情況是其他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四分之三的同意,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也超過四分之三的同意。 3. 如果是依照第23條規定辦理的,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四的同意,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也超過五分之四的同意。 此外,第37條第2項規定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率的計算方式準用第24條的規定。而如果都市更新事業以兩種以上的方式處理,則第一項的同意比率應分別計算。第22條第2項同意比率的計算方式也同樣如此。 最後,除非有民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的情況或雙方合意撤銷,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率的審核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如果對公開展覽計畫所載的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的情況不滿意,在公開展覽期滿前可以撤銷他們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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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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