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都市更新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率之計算,不包括下列各款: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文化資產。 二、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 三、經政府代管或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 四、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五、未完成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築物。 六、未完成申報並驗印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之神明會土地或建築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都市更新條例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onpon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代查業化神廟 (帶著茶葉畫神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