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41 條的規定,這是有關於實施者在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進行調查或測量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對每個項、款的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中提到,實施者在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如果需要進入更新地區範圍內的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進行調查或測量,必須先通知相關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這是為了確保進行調查或測量的合法性並尊重相關權益人的權利。 範例:當一個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聲稱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因為實施者未事先通知他們的進入調查或測量,他們可能會提出申訴並要求適當的補償。 2. 第二項規定中提到,在進行第一項所述的調查或測量時,實施者應該先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然而,如果主管機關自行進行調查或測量,則不需要符合此規定。 範例:實施者需要進行一項重大的調查或測量工作,以確定更新地區範圍內的土地或建築物數量和狀態。在進行這項工作之前,他們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以獲得核准。 3. 第三項規定中指出,如果根據第一項規定實施者進行的調查或測量需要移除或除去土地上的障礙物,實施者應該先通知相關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對於因此而遭受損失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獲得適當的補償。補償金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果協商不成,則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補償金額。 範例:實施者需要移除一個土地上的建築物,以便進行都市更新計畫所需的改建工程。這樣的移除可能會給土地所有人帶來一些損失,他們有權要求適當的補償。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補償金額就會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核定。
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事宜,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有異議時,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有違章戶處理之規定,以利執行。
實施者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派員進入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其進入土地或建築物,應先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依前項辦理調查或測量時,應先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主管機關辦理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辦理調查或測量時,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應先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時,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有違章戶處理之規定,以利執行。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