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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施者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派員進入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其進入土地或建築物,應先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2. 依前項辦理調查或測量時,應先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但主管機關辦理者,不在此限。
  3. 依第一項辦理調查或測量時,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應先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時,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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