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8條的規定,對於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的土地和建築物,租賃契約將終止,承租人可以根據以下的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除非契約有另外約定: 1. 如果租賃的土地是用於建築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請求相當於一年租金的補償,如果租期未滿一年,則可以請求相當於剩餘租期的租金補償。 2. 如果是租賃的土地或建築物不符合前項規定的情況,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請求相當於兩個月租金的補償。 然而,如果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出租土地有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立的租約,則應由承租人選擇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0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的規定辦理,不適用前述補償的規定。 這些解釋的依據來自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8條本身的文字內容。
不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恢復原狀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立法理由參照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立法例,明定違反都市更新禁建命令時之處罰規定,以利更新工作之進行。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並得依下列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之補償。 二、前款以外之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由承租人選擇依第六十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參照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立法例,明定違反都市更新禁建命令時之處罰規定,以利更新工作之進行。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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