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58 條
- 1.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並得依下列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之補償。 二、前款以外之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
- 2.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由承租人選擇依第六十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8條的規定,對於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的土地和建築物,租賃契約將終止,承租人可以根據以下的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除非契約有另外約定: 1. 如果租賃的土地是用於建築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請求相當於一年租金的補償,如果租期未滿一年,則可以請求相當於剩餘租期的租金補償。 2. 如果是租賃的土地或建築物不符合前項規定的情況,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請求相當於兩個月租金的補償。 然而,如果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出租土地有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立的租約,則應由承租人選擇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0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的規定辦理,不適用前述補償的規定。 這些解釋的依據來自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8條本身的文字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