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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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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土地或建築物,該不動產役權消滅。
  2. 2.前項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為有償者,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補償金額如發生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條例第59條規定了關於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不動產役權的情況。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在權利變換範圍內有不動產役權的土地或建築物,則該不動產役權將消滅。而在第2項中,如果前項所述的不動產役權是有償的,不動產役權人可以向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請求相當的補償金。在補償金額有爭議時,可以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的規定辦理。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9條的解釋和相關案例,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資料。

立法沿革 2

(0871022 制定)

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五十五條之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立法理由明定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主管機關對事業計畫執行情形之檢查時之處罰規定。

(1071228 全文修正)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土地或建築物,該不動產役權消滅。   前項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為有償者,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補償金額如發生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民法物權編第五章章名由「地役權」修正為「不動產役權」並修正相關條文,及將需役及供役客體從「土地」修正擴張至「建築物」,爰配合修正本條內容。另第二項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0871022 制定)

明定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主管機關對事業計畫執行情形之檢查時之處罰規定。

(107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民法物權編第五章章名由「地役權」修正為「不動產役權」並修正相關條文,及將需役及供役客體從「土地」修正擴張至「建築物」,爰配合修正本條內容。另第二項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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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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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5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土地或建築物,該不動產役權消滅。前項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為有償者,不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更新條例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