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59條規定了關於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不動產役權的情況。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在權利變換範圍內有不動產役權的土地或建築物,則該不動產役權將消滅。而在第2項中,如果前項所述的不動產役權是有償的,不動產役權人可以向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請求相當的補償金。在補償金額有爭議時,可以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的規定辦理。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9條的解釋和相關案例,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資料。
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五十五條之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立法理由明定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主管機關對事業計畫執行情形之檢查時之處罰規定。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土地或建築物,該不動產役權消滅。 前項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為有償者,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補償金額如發生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民法物權編第五章章名由「地役權」修正為「不動產役權」並修正相關條文,及將需役及供役客體從「土地」修正擴張至「建築物」,爰配合修正本條內容。另第二項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明定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主管機關對事業計畫執行情形之檢查時之處罰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民法物權編第五章章名由「地役權」修正為「不動產役權」並修正相關條文,及將需役及供役客體從「土地」修正擴張至「建築物」,爰配合修正本條內容。另第二項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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