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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8 條

  1. 1.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不課徵贈與稅
  2. 2.前項信託土地,因信託關係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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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8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以更新地區內的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的信託契約,不會被課徵贈與稅。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土地被委託人以信託關係轉移所有權,不會被視為贈與而需要繳納贈與稅。 2. 前項提到的信託土地,因信託關係而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轉移所有權,也不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這表示當土地以信託的方式轉移所有權時,不會觸發土地增值稅的徵收。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都市更新條例第68條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參考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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