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8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以更新地區內的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的信託契約,不會被課徵贈與稅。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土地被委託人以信託關係轉移所有權,不會被視為贈與而需要繳納贈與稅。 2. 前項提到的信託土地,因信託關係而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轉移所有權,也不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這表示當土地以信託的方式轉移所有權時,不會觸發土地增值稅的徵收。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都市更新條例第68條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參考範例。
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不課徵贈與稅。 前項信託土地,因信託關係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