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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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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2. 2.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9條的規定,如果信託財產是位於更新地區內的土地,並且在信託關係持續存在期間,以受託人為該土地的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根據同法第69條第2項的規定,該土地應該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擁有的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然後按照土地稅法第16條的規定來計算地價稅。根據信託利益的受益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前述土地是否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擁有的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可能有所不同: 1. 如受益人已確定並完全享有信託利益。 2. 如委託人並未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的條件。

立法沿革 1

(1071228 全文修正)

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07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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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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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69 條規定:「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土地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更新條例第 6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