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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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之地區興建建築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非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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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除非依照該辦法的其他規定,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的地區興建建築物,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建造或使用,必須獲得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的許可並核發建築執照方可進行。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在未經充分規劃的地區興建建築物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規範。違反這項規定將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 內政部。 (2018)。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ID=677465
- 都市計畫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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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