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 3 條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一至八等則田地目土地,除土地所有權人興建自用農舍外,一律不准建築;九至二十六等則田地目土地及依土地法編為農業使用之土地,除興建自用農舍、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建築工廠及興辦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外,一律不准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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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田地目土地的一至八等,除了土地所有權人興建自用農舍外,禁止建築任何其他建築物。同樣地,九至二十六等的田地目土地以及依法編為農業使用的土地,除了興建自用農舍、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建築工廠或興辦其他公共設施之外,也一律禁止建築其他建築物。 舉例來說,在一至八等的田地目土地上,除了土地所有權人興建自己的農舍,其他建築如住宅、商業店鋪等都是被禁止的。而九至二十六等的土地則包含依法編為農業使用的土地,在這些土地上,除了興建自用農舍、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建築工廠或興辦其他公共設施之外,也不准建築其他任何建築物。 以上解釋參考了內政部於2012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的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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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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