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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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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一至八等則田地目土地,除土地所有權人興建自用農舍外,一律不准建築;九至二十六等則田地目土地及依土地法編為農業使用之土地,除興建自用農舍、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建築工廠及興辦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外,一律不准建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田地目土地的一至八等,除了土地所有權人興建自用農舍外,禁止建築任何其他建築物。同樣地,九至二十六等的田地目土地以及依法編為農業使用的土地,除了興建自用農舍、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建築工廠或興辦其他公共設施之外,也一律禁止建築其他建築物。 舉例來說,在一至八等的田地目土地上,除了土地所有權人興建自己的農舍,其他建築如住宅、商業店鋪等都是被禁止的。而九至二十六等的土地則包含依法編為農業使用的土地,在這些土地上,除了興建自用農舍、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建築工廠或興辦其他公共設施之外,也不准建築其他任何建築物。 以上解釋參考了內政部於2012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的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3條。

  • 都市計畫名詞
  • 地目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土地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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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一至八等則田地目土地,除土地所有權人興建自用農舍外,一律不准建築;九至二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