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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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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起造人,應具有自耕農身分,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2. 2.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起造人逕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但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造執照。
  3. 3.選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得免附建築物平面及立面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申請興建自用農舍的起造人需具有自耕農身分,并且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且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此外,如果原有農舍的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的平房,則可以免申請建造執照。起造人在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提交相關文件,包括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平面圖、立面略圖、配置圖及位置圖。如果選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的標準建築圖樣,則可以免附建築物平面及立面圖。 參考資料: -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4條(https://laws.moi.gov.tw/FLAW/FLAWDOC02.aspx?datatype=etype&Nodata=1&no=12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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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起造人,應具有自耕農身分,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